我们家的一个远房亲戚最近出现了一件事情,远房亲戚有个孩子叫元元(化名)今年8岁,2008年3月21日元元约她的同学到家中玩,擅自做主将他爸爸的的一部价值4000元的MOTOROLA V8手机赠送给他的同学。此手机购买时间才不到2天正在调试熟悉阶段,他爸爸知道后十分生气,不同意孩子的行为,便找到该同学家长想要回手机,但是该同学的家长认为手机是元元送的,那有再要回去的说法,不与归还。他爸爸不服于是要找个说法将元元的同学到家长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目前杭州市的法院正在调查并未开始审判.

陈先生78岁有个11岁孙子,有一次自己的孙子约同学王超到家中玩,擅自做主将陈先生的一部价值20500元的邮票集赠给他的同学王超。陈先生知道后十分生气,不同意孙子赠送的行为,便找到该同学家长想要回邮票集,但是该同学的家长认为手机是牛先生孙子送的,那有再要回去的说法。牛先生想知道孩子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并且想知道手机是否有权要回? 律师答复: 陈先生的孩子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达能力的欠缺,在签订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能力不相对应的合同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行为。牛先生的孩子未经其同意,将属于其所有的手机赠送给同学,应该说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这是因为接受赠送的同学享有摧告和撤消的权利。故陈先生在一定时期内应作出是否承认其孙子的赠与行为,否则视为同意赠送。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7第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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